孙旭东非法经营案件中,涉及利用虚假资料申办信用卡并套现的人员不仅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8个月,还被处以罚金6万元。不过,孙旭东的犯罪证据较为复杂,检察院侦察孙旭东名下20余张银行卡发现,其银行卡内转入大量资金,可能源于套现POS机账户,后来调查发现有银行卡的交易涉及对手方是上述食品公司,几经周转才证实了孙旭东...
孙旭东非法经营案(检例第177号)【关键词】非法经营罪 POS机套现 违反国家规定 自行侦查【要旨】对于为恶意透支的信用卡持卡人非法套现的行为,应当根据其与信用卡持卡人有无犯意联络、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等,区分非法经营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未达到起诉条件,但根据已查清的事实认为...
孙旭东的辩护人提出,没有证据证明孙旭东申办POS机刷卡套现,也无法确定涉案信用卡申请人与孙旭东有关联,孙旭东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人针对上述辩护意见答辩指出,在案证据能够证实,孙旭东代办多张信用卡并使用实际控制的他人POS机进行非法套现活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一是POS机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博业食品公司在某...
2018年3月19日,公安机关将孙旭东作为史悦信用卡诈骗案的共犯移送审查起诉,而不是孙旭东非法经营案。西城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由于孙旭东辩称其仅是帮助某银行工作人员将现金转交给办卡人,没有帮助他人进行信用卡套现,在案证据也无法证明孙旭东就是套现POS机的实际使用人。因此西检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要求查明P...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孙旭东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于2019年12月6日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孙旭东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孙旭东提出上诉。2020年3月10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孙旭东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于2019年12月6日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孙旭东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孙旭东提出上诉。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