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高淑华、孙里海在与世达公司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但鑫海公司的新民居建设项目真实存在且有一定的前期投入,收取的保证金主要用于归还项目经营形成的债务以及公司日常支出,认定二上诉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高华、孙里海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属于民事纠纷,二上诉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高淑华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判处被告人孙里海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高淑华、孙里海均提出上诉。高淑华、孙里海及其辩护人的主要辩解和辩护意见是:(1)曹信庄村新民居开发项目真实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