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是指用于城乡居民生活的地表和地下取水水域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陆域,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分类施策、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五条市...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按照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的要求,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统筹规划,将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水量满足城乡饮用水需求、适宜划定保护区的地表水体或者地下水体确定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通用 6 篇)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篇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保障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依法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确保公众饮用水安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划定水源保护区,建立健全水源地保护机制,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的安全。 第二章 水...
饮用水水源是十分重要而又特殊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是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24年1月1日起,《玉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施行。为了让广大市民了解《条例》,更好推进宣传普及和贯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防治水源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集中式供水的河流、水库、湖泊、水井等地表水、地下水所涉水域和陆域。实行分散供水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持续改善、保障安全的原则...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是指依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通过公共供水管网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防治结合、属地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本条例所称应急备用水源地,是指发生饮用水源地污染、连续干旱、常规供水受阻等非正常情况,能够快速启用并在一定时间内满足城乡居民和单位饮用水需求的水源地。第三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地,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建立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