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的辩护律师已经开始准备为许霆做无罪辩护,提出其行为不属于盗窃罪、侵占罪等刑事罪行,而是在出错的柜员机“配合”下,进行了民法上的“乘人之危”、“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请求由许霆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 许霆的父亲许彩亮也不再像一审结果出来时那样紧张了,甚至在一场就许霆案专门召开的学术研讨会...
1 许霆案案件概述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年轻保安员许霆到位于广州市黄埔大道西平云路上的一家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上取款,在取款过程中他发现取款机系统出现错误,本想取款100元,结果ATM出钞1000元,而银行卡存款账户里却只被扣除1元。于是,许霆连续用自己的借记卡取款54000元。当晚许霆的同伴郭安山得知后,两人结...
1许霆案件经过 2006年4月21日夜,24岁的山西小伙子许霆到位于广州市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的商业银行自动取款机(简称ATM)取钱。他的储蓄账户里只有170多元,插入储蓄卡输入密码想取款100元,但在操作时不慎多按了一个“0”——变成提款1000元,而ATM竟然依其指令吐出1000元钱供其支取,同时只扣除账户里的1...
24日,许霆携款离开广州。2007年5月22日,许霆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11月20日广州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被告人许霆的违法所得17.5万元返还广州市商业银行。另,同案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1.8万元。2008年1月...
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霆案件在社会引起强烈...
【广州市许霆案件,2007年被告人利用ATM取款机故障累计取款171次,一审判处无期,二审改判五年,说一下许霆案件的量刑】 本案的量刑也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第一次判处被告人许霆无期徒刑的一审判决之所以在社会引起热议,争议主要不是认为判处许霆有罪错误,而是认为对其处罚太过严厉。
1、 许霆案件的法理与法律问题 【摘要】 现代 社会信息发达,热点经常转移,加上去年我国遭遇雪灾、地震等多重灾害,许霆案件渐渐地被人们忘记了。今天无意间上了原许霆一审的辩护律师吴义春先生的博客,发现他转载了赵秉志教授 的文章:许霆案尘埃落定后的法理思考,“以便用作渐忘的争鸣”。虽然时隔十个月,但看到转载...
许霆案件,罪与非罪的问题尚未解决,再谈量刑问题,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讲到许霆案件量刑问题,教授仍是先回到性的确定上。即先定性,再量刑。比起许多人没有弄清楚罪与非罪就直接谈量刑的文章来说,是难能可贵的。 首先要解决许霆是否盗窃金融机构。教授指出,从立法原意来看,“应当对作为盗窃罪中加重...
许霆案在重审改判时,法院认定许霆的行为是盗窃行为,其理由是“许霆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程序升级出错之机,多次恶意取款,自认为银行工作人员不会当场发觉。”“并供述‘银行应该不知道’、‘机器知道,人不知道’,这均证实了许霆实施取款行为时主观上自认为银行人员不能及时发现,故许霆的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客观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