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与洪金玉、吴秀霞签订的编号为35020120120090176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 二、洪金玉、吴秀霞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借款本金315335.13元、利息10909.37元(该利息仅计至2017年12月5日止,其后利息仍按原借款合同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