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国营桂林洋农场将土地出让给有关单位,3个村的农工对此提出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于1993年12月9日裁定如下: 对琼山县桂林洋振家村、高山村、道立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该3个村不服此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