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二、将第三十一条修改...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将第二款修改为:“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2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规范和指导我国律师业发展的基本法,是关系每个律师切身利益的法律。2004年6月,司法部正式启动了《律师法》的修正工作,希望通过律师法的修改来加强、规范律师的管理,解决律师的职业定位和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保障等问题。目前,《律师法》已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也引起了全国律师的关注。9月...
3月15日下午,长宁区司法局、长宁区律工委、华东政法大学公共法律服务学院(律师学院)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修改、法律科技应用以及推进长宁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等议题开展联合座谈会。律师既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还肩负着服务国家法治建设、推动国家法治进程的重任。从1996年5月颁布至今...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律师执业条件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四章 执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通过国家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将第二款修改为:“实行国家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的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二)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