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总统在动员戡乱时期,为避免国家或人民遭遇紧急危难,或应付财政经济上重大变故,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为紧急处分,不受《宪法》第39条或第43条所规定程序之限制。
《中华民国宪法》内容的主要特点:(1)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1948年颁布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使这一特点更形具体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