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动员戡乱”时期,《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的效力是()A.优于《宪法》而适用B.不得与《宪法》抵触C.直接废止了《宪法》D.低于宪法、法律的行政命令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是所谓《中华民国宪法》的附属条款。该条款是由"国民大会"所制定,并且在"动员戡乱"时期优于《宪法》而适用。该《条款》于1948年5月10日公布实施,直到1991年经"国民大会"决议及"总统"公告才于同年5月1日废止,共施行43年之久。
兹依照宪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程序,制定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如左: 第一条 (总统紧急处分权) 一、总统在动员戡乱时期,为避免国家或人民遭遇紧急危难,或应付财政经济上重大变故,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为紧急处分,不受宪法第三十九或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程序之限制。 第二条 (立法院紧急处分之变更或废止权) 二、前...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是“中华民国宪法”附属条款,1948年4月由“国民大会”通过,规定“总统在动员戡乱时期,为应付紧急危难或重大事故”,可紧急处置,总统可连选连任,不受宪法关于连任一次的规定,还授权总统设置动员戡乱机构,决定动员戡乱大政方针,不受立法程序制约。这是维护蒋介石独裁统治、坚持反共反人民...
在戡乱时期,总统对于创制案或复决案认为有必要时,得召集国民大会临时会讨论之。 第9条 (宪政研究机构之设置) 国民大会于闭会期间,设置研究机构,研讨宪政有关问题。 第10条 (动员戡乱时期之终止) 动员戡乱时期之终止,由总统宣告之。 第11条 (临时条款之修废) 临时条款之修订或废止,由国民大会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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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依照宪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程序,制定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如左 : 第1 条 总统在动员戡乱时期,为避免国家或人民遭遇紧急危难,或应付财政经济 上重大变故,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为紧急处分,不受宪法第三十九条 或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程序之限制。 第2 条 前项紧急处分,立法院得依宪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程序...
1、【法规名称】 发动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公布部门】 【公布时间】 1991-05-01【正文】发动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第 1 条 (总统紧急处分权)总统在发动戡乱时期,为防止国家或人民遭遇紧急危难,或应付财政经济上重大变故,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为紧急处分,不受宪法第三十九或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程序之限制。第 2 条 (立法院...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是1948年4月18日蒋介石集团操纵伪国大第一届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具有“宪法”补充条文性质的法律文件,成为蒋介石在“戡乱时期”进行独裁统治的重要法律依据。直到1991年才“终止”,实行了43年之久。背景 1947年国民党在军事上节节败退,为了挽救这一败局,蒋介石于6月30日在国民党中常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