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在1996年1月1日后应缴未缴年限不超过3年申请补缴的,凭当时的招录手续、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等证明存续劳动关系的材料,到应缴未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2.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在1996年1月1日后应缴未缴年限超过3年(含3年)申请补缴的,需凭人民法院、审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