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齐玉苓主张的受教育权,来源于我国宪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山东高院依据这一批复,判决被告陈晓琪一方败诉,并承担对齐玉苓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及...
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山东高院得到批复后,很快对此案进行了后续审理,并认定陈晓琪不仅侵犯了齐玉苓的姓名权,还侵犯了她的受教育权,使得齐玉苓未接受高等教育被迫复读,为将农...
【题目】宪法第一案—齐玉苓案一个名叫齐玉苓的农村女孩,经寒窗苦读考上了一所自费中专,却被另一名叫陈恒燕的同村同学冒名顶替,失去了读中专的机会,人生际遇发生了重大变故。10年后,当她无意中得知这一消息时,她悲愤交加,一纸诉状将冒名者及相关人员告上了法庭,要求法律还她一个公道。这起特殊的案件着实让...
在该案二审期间,围绕陈晓琪等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上诉人的受教育权问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关于以侵犯...
齐玉苓案(2001年)【事件概要】齐玉苓原名“齐玉玲”,与被告人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学生。在1990年的中专考试中,齐玉苓被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陈晓琪预考被淘汰,但在陈父——原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的一手策划下,从滕州市八中领取了济宁市商业学校给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冒名顶替入学就读...
以本案为例,假设侵害事实发生时我国《教育法》已经实施,那么被告陈晓琪及其父侵犯齐玉苓受教育权,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根据双方的身份,属处于平等地位的公民私人间的民事纠纷,完全可以在民法的框架内通过民事诉讼的形式解决,这时法院对受教育权实施司法救济很容易进行。
备受国人瞩目的齐玉苓案的大致经过如下: 提起诉讼 齐玉苓发现陈晓琪冒其姓名后,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为陈晓琪、陈克政(陈晓琪的父亲)、济宁商校、滕州八中和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原告诉称:由于各被告共同弄虚作假,促成被告陈晓琪冒用原告的姓名进入济宁商校学习,致使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表示,齐玉苓案“开创了法院保护公民依照宪法规 定享有的基本权利之先河” 创造了宪法司法化的先例”;我国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基 本权利有相当一部分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处于“睡眠”或 “半睡眠”状态 ,该批复首次打破了
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在其父亲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案件经过 备受国人瞩目的齐玉苓案的大致经过如下:提起诉讼 齐玉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