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待政策落实,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驻惠部队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办理了随军手续,且迁移入户到驻地行政区域内的现役军人配偶。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第四条 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人随军家属(以下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通辽市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各旗县市区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重要责任,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社部门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
第一条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规范和促进深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主席“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重要指示要求,鼓励驻滇部队官兵扎根边疆、建功军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及中央组织部等5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结...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社保厅省军区政治部浙江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4〕25号)精神,结合我市...
依据《宪法》、《国防法》、《兵役法》等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优待军人及其家属就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等对政府机关、人民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