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于当晚打电话报警。经阳高县公安局侦查取证,于5月5日对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6月27日阳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向阳高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该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