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应当于2024年10月31日前携带相关证件前往阆中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书面报告,逾期不报告的视为拒绝报告。被执行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前往法院报告财产的,应及时联系承办法官,通过其它方式报告。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阆中市人民法院补充...
被执行人应当于2024年10月31日前携带相关证件前往阆中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书面报告,逾期不报告的视为拒绝报告。被执行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前往法院报告财产的,应及时联系承办法官,通过其它方式报告。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
阆中市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王军申请执行魏凡超民间借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公告如下:被执行人:魏凡超,男,汉族,生于1984年1月27日,住四川...
阆中市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张应席申请执行杜建明民间借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公告如下:被执行人:杜建明,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
阆中市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蒲小梅申请执行赵猛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猛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
阆中市人民法院在执行叶相勇申请执行王保红劳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保红,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21日,住阆中市大东街100号附2号,公...
本公告有效期: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联系人:刘法官 联系电话:0817-6357231 阆中市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4日
阆中市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3)川1381执481号 本院在执行四川道和远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与成都市中合顺发贸易有限公司、杨文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文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
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为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依法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阆中市人民法院现对下列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开曝光。被执行人在未履行完毕法律义务前,阆中法院将运用执行威慑和信用惩戒机制,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