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列入《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中的,都必须补办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污染严重的,要采取补救措施,难以补救的要依法关闭或搬迁. 2.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3.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
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工作保障全院职工和病人的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3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医院辐射防护管理办法 *医院 辐射安全...
第一条 为加强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防止辐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的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
第五十一条产生辐射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不履行辐射管理职责、义务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厂、销售的建筑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1、《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于1997年3月25日由国家环保局第十八号局令发布。是为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的办法。2、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产生电磁辐射的设施、装置、设备及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 第三条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具有或者伴有电磁辐射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全省的电磁辐射环境实施监测。 第五条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进行...
点击本页面左上角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然后点击下一个页面右上角的“…”,就可以设为星标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