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法学家施塔姆勒在《正义法理论》中提出,正义是对所有自由意志的均衡和协调,对个体行为与社会整体的协调以及对冲突个体意志之间的协调。(98)在马克思主义正义观中,正义与权利被认为是价值与事实的二分,不同权利是不同社会在其所处历史阶段的主流性、主导性的正义指标。换言之,权利是正义的表现、记录、传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