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者意味着在相关内容构成作品及其中有署名的情况下,推定该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不应要求原告再提交证据证明保护期尚未届满;后者意味着作品的著作权被推定归属于该作者,且尚未发生权利转移,因此其有权提起诉讼。当甲起诉乙抄袭自己之前发表的作品时,只要甲提供了载有自己署名作品的出版物,法院就可以直接推定甲是...
尽管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由单位(雇主)享有,但是其背后的法理依据并不是“雇员为雇主的创作工具”,而是在承认雇员是创作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的前提下保护单位(雇主)的投资。“(《著作权法》有关职务作品的规定)在没有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的情况下,给予...
在《著作权法》首次规定“合法来源抗辩”二十余年之后,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损害最大的行为早已不是未经许可的发行和出租,而是未经许可通过网络提供作品,即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如果认为2001年修订《著作权法》时将“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范围限于复制件的发行和出租是因为上述特定的历史背景,为什么2020年《著作权...
对于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对于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其著作权“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
主讲嘉宾王迁教授以“《著作权法》修改后司法实务中的若干疑难问题”为题,深入浅出地分析了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合作作品条款的理解与适用等三方面的内容。 关于广播权适用中的疑难问题。王迁教授首先介绍了广播权修改的背景,指出修改前的著作权权利体系无法规制初始有线传播和网络直播行为,并重点...
3.《伯尔尼公约》与我国版权法适用的关系 讲师介绍 针对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律师若想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明确争议焦点、确定诉讼请求和抗辩理由等),就需要准确理解并正确应用相关条文,并对法官判定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做到心中有数,而知产大神王迁教授+审判专家陈锦川老师恰恰能解决上述难题。
著作权法以鼓励创作为目的,只有人才能理解和利用著作权法的激励机制,因此只有人的创作成果才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认为作品不必来自于人的“独创性客观说”不能成立。著作权法将作者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拟制为作者,前提是存在自然人创作的作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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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晚19:00,王迁教授做客直播间,就数字环境中的复制权的适用问题进行详解。 扫码报名,0元听课 入群领《著作权法律法规合集》 02 数字环境与发行权 发行权作为紧随复制权的一项权利,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在传统的有形复制的情境下,发行是实现作品复制件经济价值的最重要...
现行《著作权法》对权利限制采用的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模式,也就是穷尽式 一一规定哪些未经许可利用作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权利限制与例外” 模式),1而不是美国《版权法》第107条采用的“合理使用”模式,也就是列举四个考虑因素,供法官在个案中灵活地认定相关未经许可利用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因此严格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