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被告人翟光强等人劫夺孟祥友的行为与被告人胡丛建、孟祥友先前的转化抢劫犯罪行为是 一个连续的整体,系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因此被告人胡丛建、孟祥友与被告人翟光强、贾森、 张帅、井中岩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翟光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胡丛 建、贾森、孟祥友、张帅、井中岩的行为...
翟光强等抢劫案———在他人实施盗窃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的犯罪过程中加入其中的行为如何定性 章晓瑜曹永校 被告人翟光强,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2013年2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被告人胡丛建,男,1990年2月8日出生。2013年2月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最终,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情节,作出了相应的判决,对翟光强等人的抢劫罪进行了定罪量刑。法院判决指出,翟光强因持斧子导致王吉春死亡,犯罪手段恶劣,但因其被纠集参与抢劫,且未参与前期盗窃和抗拒抓捕行为,量刑时考虑了责任分散。尽管如此,翟光强的犯罪严重性依然导致了死刑缓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