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评委亦未认定本案申请商标不属于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因此,商评委在重审过程中,应当结合Louboutin在评审程序和本案一、二审诉讼过程提交的相关证据,重新就申请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作出认定。
认为红鞋底商标属于“限定使用位置的单一颜色商标”,虽然红鞋底商标的“标志构成要素不属于商标法第八条中明确列举的内容,但其并未被商标法明确排除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之外,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其不属于商标法第八条保护之商标类型无法律依据”。
从美国的红鞋底商标侵权案中,我们可知鲁布托已经将红鞋底作为商标进行了长期的商业性使用,且其品牌影响力在全球范围内已获得了广泛认可。我国《商标审查及审理指南》第二部分第七条规定:对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商标的审查,应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认知情况、申请人实际使用该商标的情况以及该商标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
商标名称 红鞋底 国际分类 第35类-广告销售 商标状态 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注册号 19748148 申请日期 2016-04-25 申请人名称(中文) 广州逸亨鞋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名称(英文) - 申请人地址(中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799号201B房(仅作办公用途) 申请人地址(英文) - 初审公告期号 - 初审公告日期 2017...
“红鞋底”商标案涉及了我国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位置商标,位置商标(Position Mark),一般被认为是指位于其指定使用的商品的特定位置,由立体形状、图形、颜色或以上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可视性标志。从“红鞋底”商标案的终审判决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对于商标法第八条可注册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
据悉,二审判决在纠正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错误的基础上,创新性地认定限定使用位置的单一颜色商标可以在中国受到保护,这在中国商标保护历史上尚属首次。 既往案情简介 (G1031242号商标图样) 2010年,Louboutin本人申请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G1031242号“使用在鞋底位置的红色”商标。2010年10月,国家工商行政...
鲁布托红鞋底案作为我国首例涉及单一颜色商标纠纷案件,其争议焦点主要有:一、单一颜色是否满足我国商标法明文规定的可注册性要件;二、若满足可注册性要件,应将其归为何种商标类别。作时尚界知名的商业标识,红鞋底已经通过长期使用获得第二含义,...
在2017年12月20日作出的判决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该案诉争的“红鞋底”商标使用的虚线,系表达高跟鞋商品的外形,属于三维标志。 Louboutin先生及其公司表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将“红鞋底”商标认定为立体商标是“误判”,而且该公司并没有以立体商标在中国进行领土延伸保护的申请。鉴于此,Louboutin先生向北京市...
在2017年12月20日作出的判决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该案诉争的“红鞋底”商标使用的虚线,系表达高跟鞋商品的外形,属于三维标志。Louboutin先生及其公司表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将“红鞋底”商标认定为立体商标是“误判”,而且该公司并没有以立体商标在中国进行领土延伸保护的申请。鉴于此,Louboutin先生向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