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甘肃省开展“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8月28日起,甘肃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