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吾兰·阿布都拉返还原告***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额100000元,核定给付80000元,占争议标的额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