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深圳唯冠公司在我国注册了涉案两“iPad”商标。IP公司于2009年8月向英国唯冠公司发出要约“希望能够购买所有唯冠拥有的iPad商标”。经磋商,2009年12月17日,台湾唯冠公司与IP公司在台湾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以3.5万英镑为对价向IP公司转让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iPad商标。2010年2月,IP公司签订《权利转让协议》...
2010年4月19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苹果公司商标确权案。苹果公司要求确认其为iPad商标专用权人,并要求判令被告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冠科技”)赔偿损失400万元人民币。2011年12月,深圳中院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苹果公司继而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与此同时,唯冠科技开始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
2010年4月19日,苹果公司、IP公司以深圳唯冠公司为被告,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根据台湾唯冠公司与IP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判令深圳唯冠公司在中国拥有的涉案两“IPAD”商标归其所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商标转让协议是台湾唯冠公司签订的,对深圳唯冠公司没有约束力,也没有构成表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