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受獎生在校學業成績GPA總平均分數四點五分為滿分時,大學部應於平均分數達三分以上,碩士班成績應於平均分數達三點五分以上;其與駐在國家成績計算方式不同時,由我國駐外館處據此換算,或依據當地國現況,擇選該國一般大學校院學業成績具一定水準以上之優秀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