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大可,男,1983年2月出生,民革党员,现任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同济大学中德(国际)经济法研究所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涵盖商法学、比较法学、民法基础理论、教育法治。论文《如何实现党组织与国企监督机制的耦合?——以“融入”和“内嵌”为关键》《司法视阈中公司利益的反思与重构》先后获得第十三届...
杨大可,男,1983年2月出生,民革党员,现任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同济大学中德(国际)经济法研究所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涵盖商法学、比较法学、民法基础理论、教育法治。论文《如何实现党组织与国企监督机制的耦合?——以“融入”和“内嵌”为关键》《司法视阈中公司利益的反思与重构》先后获得第十三届...
作者: 杨大可,同济大学德国研究中心研究员、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出处: 节选自《财经法学》2022年第2期《中国监事会真的可有可无吗?——以德国克服监事会履职障碍的制度经验为镜鉴》。 本资讯不代表平台观点 排版史丽娜 审核李舒莹
作者简介:杨大可,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内容摘要:德国《企业会计现代化法》(Bilanzrechtsmodernisierungsgesetz,缩写BilMoG)将“风险管理体系”概念引入《商法典》(Handelsgesetzbuch,缩写HGB)和《股份法》(Aktiengesetz,缩写AktG)等多项商事规范中。此概念的引入进一步充实了风险管理和风险报告方面法律规范的内容。具...
作者简介:杨大可,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在我国,监事会自设置以来始终无法发挥应有作用,立法虽经不断努力完善,但效果不佳。学界逐渐产生将之取消或转为选设机构的声音。此观点的产生,实际上是基于对监事会履职障碍原因的误解。监事会必须继续并长期存在。因此应主要从监事会有效履职的全面制度保障方面予以完善...
在近年来的科研工作中对公司治理制度,特别是围绕监事会制度已开展全面深入研究,在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等省部级项目和同济大学双一流建设项目等校级项目的资助下形成若干成果并以核心期刊论文以及专著译著形式发表,产生了一定社会影响和学术贡献。 中文名 杨大可[1] ...
杨大可,男,2002年9月至2006年7月吉林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 2006年10月至2008年9月 德国波恩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学位; 2009年4月至2013年6月 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毕业成绩:优秀);2013年10月至今 同济大学法学院任教。2016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杨大可,男,1983年2月出生,民革党员,现任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同济大学中德(国际)经济法研究所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涵盖商法学、比较法学、民法基础理论、教育法治。论文《如何实现党组织与国企监督机制的耦合?——以“融入”和“内嵌”为关键》《司法视阈中...
杨大可,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同济大学中德(国际)经济法研究所研究员,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 守法是董事履职时需遵循的基本原则,亦被德国学界视为董事义务之基础。在确定董事对公司的机构义务时,德国学界通说认为应适用所谓的守法义务。大多数董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