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国《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权利章的体例功能与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第三编不可同日而语。 虽然2017年3月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宣称,《民法典》总则编“采取‘提取公因式’的办法,将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规定写入草案”,但一方面,法律行为无...
《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4条则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父母在胎儿娩出前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相应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胎儿出生前可通过法定代理人行使权利,此亦在法定解除条件框架之内。 不过,无论《民法典》抑或《民法典总则编解释》,均...
民法上的希尔伯特问题 发消息 《中外法学》编辑部、魏振瀛教授民商法研究发展基金联合主办 关注4492 法学 1/20 创建者:I-Nico 收藏 朱庆育教授:民法总则的希尔伯特问题 1.8万播放 【北京大学】《证券法学》主讲:朱锦清(全15讲) 3.3万播放 STL“法律是什么”系列 | 中国人民大学陈景辉教授:哈特的法哲学 3.0...
一是:“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民法总则草案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将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规定写入草案,就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作出规定……”二是:“草案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基...
《民法总则》显然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不再到处说“民事责任”了,改说“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是一个中性表述,意思是说,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所发生的效力不一定是有效的,无论有效无效,只要是有权代理行为,就都归于被代理人。这是《民法总则》的一个进步。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朱庆育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钱明星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张双根 清华大学教授王洪亮 中国政法教授吴香香 原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一级高级法官、审判长 王东敏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高海燕 原最高人民法院...
朱庆育老师的《民法总论》语言风格、谋篇布局、主要内容皆独树一帜,也因此并非容易阅读之物。故而由领读...
对母语为汉语的人来说,王泽鉴老师的书是入门民法最简单、最快捷的路径,别的所有书都是绕远路。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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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我国民法典无债法总则之设置,并非偶然,而系数十年累积而成的强大立法惯性使然。立法史上,债法总则仅出现于1950年代第一次民法典编纂。此后出现两项抑制债法总则的关键因素:一是1960年代确立的静态财产所有与动态财产流转二分格局,二是1980年代侵权责任独立成编与合同编分庭抗礼。两项因素所代表的法典观念与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