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问勘鞫 (一)回避制度 宋朝在唐律基础上,为回避制度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第一,同年同科及第官员必须回避。真宗景德二年(1005年)下诏规定:“应差推勘、录问官,除同年同科目及第依元敕回避外,其同年不同科目者不得更有辞避。”第二,籍贯回避。太宗至道元年(995年)下诏:“自今不得差京朝官往本乡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