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该规定不当限制了抵押物的自由流转,备受争议,《民法典》第406条更新立法理念,允许抵押财产自由转让的同时承认了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为近三十年来有关抵押物能否自由转让的争论划上历史性的句号。 02 《民法典》第406条的解读 《民法典》第4...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该条确定的抵押物可自由转让之原则,是对《物权法》第191条[1]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
《民法典(草案)》第406条则似乎采取了自由转让说的立场,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并且再次改变了《物权法》关于抵押权人“同意”才能转让的立场,规定抵押人在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后即可转让抵押财产。 这一立法的变化颇为耐人寻味,立法者虽看似将抵押物转让规则重新回归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担保法》第49条对抵押物转让设计的规则可总结出以下几层意涵:(1)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转让,应通知抵押权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2)转让价款明显低于抵押物价值的,抵押权人可要求抵押人提供担保,否则不得转让;(3)抵押权人对转让价款的受偿权。《担保法》将抵押物的有效流转由“抵押权人同意”转向“通知抵押权...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一、 总结 本文讨论的是我国民法中的抵押物转让规则。相比于《物权法》第191条,《民法典》第406条抛弃了限制抵押物转让的立法政策,重新承认了抵押权的对世效力与抵押人的处分权,并限制了抵押物价款代位规则的运用,很好...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在《<民法典>抵押物转让规则新解》一文中,对本条规则进行解读,通过解释论的方法消除抵押物任意转让的立法弊端,发挥该款应有的效益。 一、抵押物任意转让的弊端 《民法典》将转让抵押物的合同规定为有效合同,允许抵押物转让。此规定优点有二:一是放开抵押物的转让可以充分发挥物的效...
一、动产抵押物转让相关的裁判分析 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体系在《民法典》与《物权法》之间的差异仅在于:其一,动产抵押权已经登记之时,抵押权是否具有追及效力;其二,“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规则是否适用于动产(固定)抵押权的情形。对于《物权法》实施之后的裁判整理和分析有利于《民法典》上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的适用,...
(1)裁判规则 根据《担保法》第49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物权法》第191条亦规定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须经抵押权人同意。其立法目的是为了确保抵押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和《物权法》第19...
《民法典》前,通常认为抵押物不可转让,或者转让抵押物的行为无效。这种认识有其法律依据。早在《民法通则》时代,1990年最高法院“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即规定“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物权法》采纳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