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赵**答辩称,本案案由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本案的标的物是补偿款而不是“地”,属于动产,应当属于一般管辖,即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处理管辖权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由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大通县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
综上,本案不能适用二原告提供的《证明兼协议》确定管辖。本案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二被告住所地均在四平市铁西区,故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因四平市德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征收四平市铁西区三道林子村委会的土地产生纠纷,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