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转破”,是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的简称,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条件,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后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制度。 本文对“执转破”程序进行简...
“执转破”对企业及市场的意义 1.企业目前虽遭遇财务困难但仍具有市场价值,借助“执转破”重整和解,盘活企业资产、提高管理水平、完善财务结构,使企业恢复生机重新生产经营;2.作为正当经营的股东,通过“执转破”寻求有限责任保护;3.通过“执转破”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有利于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实现市场资...
2.“执转破”相互衔接难。“执转破”程序的衔接尚未有较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在执行局向破产庭移交案件时,应明确移送材料的种类、范围,审核期限;在个别债权人对执转破程序有异议时,解决异议的方式和责任人;涉及执转破的企业,在多个法院存在执行案件时,如何协调处理其中的财产查控、财产分配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细...
应当主动联系通知申请执行人和其他相关主体,避免给当事人造成额外非必要的损失,此外,《指导意见》第2条还强调该意思表示形式当以书面形式为准,该规定更能够体现对出当事人申请“执转破”主动性的要求。
“执转破”即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资不抵债、达到破产界限、符合破产条件,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后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制度。02 为什么要实行“执转破”?今年1-10月份,太原市法院共...
“执转破”制度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通过一定的程序及时将企业移送破产审判部门审查,以启动破产程序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
执转破需要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执行案件的存在 首先,必须存在一个执行案件。这是执转破程序启动的前提,即债权人已经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债务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债务
“执转破”,是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的简称,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资不抵债、达到破产界限、符合破产条件,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后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制度。
“执转破”,是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的简称,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资不抵债、达到破产界限、符合破产条件,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后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执转破是怎么规定的 导读: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涉及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不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内部执行部门、立案部门、破产审判部门之间,应坚持依法有序、协调配合、高效便捷的工作原则,防止推诿扯皮,影响司法效率,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