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民事强制执行面临“执行难”和“执行乱”两大难题,而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正是破除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僵局的途径之一。 新《公司法》出台之前,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想要以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为由追加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为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申请人可在特定情形下申请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是申请人提出追加申请的前提条件。常见的认定标准包括:1. 破产原因:以被...
关于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集中规定在《变更、追加规定》第17-21条。 2. 申请人申请为追加被执行人的启动方式 申请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通常而言,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
以下情况下才能追加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1、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2、股东抽逃出资;3、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4、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5、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
10.认缴资本加速到期:虽然认缴制赋予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但特定情形下(如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认缴资本可加速到期,参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债权人可据此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值得注意的是,新法环境下违规减资的股东责任问题。尽管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
意味着,在执行程序中将有可能可以依据这两条的规定,依法追加未实缴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无论出资期限是否已经到期。在新《公司法》出台之前,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想要以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为由追加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具体有以下四种情况: 1. 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如果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
根据上述规定,通过种种手段抽逃出资的股东,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应对该债务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将抽逃出资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三)、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及法院裁判观点,以下六种情形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一、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