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国家重点野生保护动物名录中的野鸡,则在《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出售其他“野鸡”同样违法,情节严重的则构成犯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