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卫生等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属企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并督促其施行。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第一条 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卫生等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属企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并督促其施行。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乡镇企业尘肺病的防治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指导乡镇企业对尘肺病的防治工作。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
第一条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统筹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第三条 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时间:2024-04-22 来源:本站上一篇: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网站首页 | 单位概况 | 新闻动态 | 法规标准 | 健康促进 | 办事指南 地址: 吉林省长春新区北湖科技开发区明溪路2351号 邮编:130102 备案号:吉ICP备2021004244号 Copyright...
第一条 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
第一条 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挤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
尘肺病防治条例是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而制定的。 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施行。 最新尘肺病防治条例全文包括总则、防尘、监督和监测、健康管理、奖励和处罚、附则共六章二十八条。 颁布单位:国务院 文号:国发[1987]1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