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集装箱船与滚装船; (六)集装箱船与载运件(杂)货船。 上述(四)(五)(六)类船舶仅限在26号灯浮至圆圆沙灯船之间利用边坡100米水域交会。 第三十五条拟在锚地、锚泊点抛起锚的船舶应当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锚地、锚泊点位于吴淞VTS管理服务区域以内的...
7月11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13号),旨在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 2024版《规定》自2024年7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适用于航行、停泊、...
第十九条船舶进出常熟港、营船港、天生港、大新、江都港等专用航道及京杭运河小型船舶(队)上行专用航路时,应遵守上述专用航道的专门规定(见附件8)。 第二十条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水上绿色综合服务区(见附件9)、汊河口及支流河口等需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的船舶,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不妨碍...
第十一条船舶驶经港区、锚地及“附录四”所列的停泊区等水域,应当与停泊或作业船舶、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二条船舶需穿越通航分道时,不得妨碍沿通航分道正常航行船舶的航行,并尽可能与通航分道成直角穿越。 第十三条船舶追越应在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进行,追越船应当从被追越船的左舷一侧追越。 在控制航...
船舶定线制遵循各自靠右航行、大船小船分流、减少航路交叉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条凡在本规定水域范围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进行航道维护和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船舶,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规定的航路条款限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分支...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2版更新到2022-9-6日) 总则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 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第三章航行 第十条航速:任何时候要以安全航速行驶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
2023年7月25日,一艘载有3783辆汽车(包括498辆电动汽车)的汽车运输船“Fremantle Highway”号在荷兰Ameland以北27公里的海域发生火灾。该船由日本航运公司K Line租运,此次事故造成一名船员死亡,多人受伤。围绕起火的原因,不少舆论揣测或与船上电动汽车锂电池起火有关,更有荷兰媒体援引救援人员通话录音称,“...
2021年3月30日,交通运输部正式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于7月1日正式实施。本次修订在航路设置、航行规则、服务举措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优化。航路设置 分隔带设置,将原100米以上的通航分隔带缩减至50米;明确最低限速,将通航分道内船舶最低航速明确为顺流6节和逆流4节。保障深水航道船舶“快进...
第十六条 船舶在追越他船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当从他船的左舷追越。第十七条 高速(客)船、过江渡轮应当按主管机关核准的航路航行。第十八条 船舶应当配备甚高频无线电话,并保证其工作频道在航行时处于正常状态。第十九条 大治河口南端,A18、A16、A14、A12、A10、A8、A6、A4、A2、A0号灯浮和南汇嘴依次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