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的可诉性,简单来说,就是指某一民事纠纷是否能够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得到解决。这一概念看似简单,实则包含了诸多复杂的因素。 首先,法律的明确规定是判断民事纠纷可诉性的重要依据。法律会对哪些类型的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作出明确的规定。例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常见的民事纠纷类型,通常在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
其次,水上交通事故存在涉外因素较多,在调查报告能够影响当事人权利情形下,司法审查程序的必要介入亦符合国际通常做法,尤其是在行政诉讼强调合法性审查,需要对报告的作出进行程序审查,能够确保水上事故调查的程序得到公正的评判。再次,水上交通事故认定专业性较强,涉及的...
由此可见,最高法、各高院的主流观点认为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有可诉性,即使是为数不多的几个认为不可诉的判例,除两三个判例不作论证而仅简单裁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其余判例大多附了一定的条件,如认为没有“外化”之类。但...
在本案中,《事故调查报告》不具有可诉性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具有可诉性,因此只需要审查《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的合法性,但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是对《事故调查报告》的认定,因此,审查《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的合法性关键在于审查《事故调查报告》的合法性。涉案事故发生后,不管是从事实还是程序上,被告...
在司法实践中,事故调查报告的可诉性存有争议,各地法院对事故调查报告的可诉性亦态度不一。如在波森特公司诉阜新市细河区安监局事故调查报告案中,一审法院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公文,不具有可诉性,因此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亦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属于不可诉的内 部行为,因而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 裁定。 在陈...
该政策一定程度上表达了最高法院对纠纷可诉性问题的态度即在我国当前的转轨体制下许多社会转型中的问题属于制度不完善或发展中的问题不是法院通过司法手段能调解和解决了的所以对于一些涉及政治安全或意识形态安全的案件涉及重大的国家利益法院不好简单地以法律技术上的合法性进行衡量和判断因而宁愿关闭司法审查的大门 ...
首先,负责调查事故的行政机关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对于安检部门的事故的调查做出报告的批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的影响,应当说属于可诉的行政。调查报告的批复是否具有可诉性,以前在实践当中确实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但是现在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类似的裁定文书,调查报告的批复对当事人的...
行政批复常见的表现形态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请示作出批复,关于该种行为的可诉性,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观点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五)(六)项规定认为属于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或者认为属于过程性行为而否定其可诉性。然而,对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是否可诉...
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在行政法律制度下,行政行为是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其具有强制性、单方面性、特殊性等特征,但是在行政实践中,一些行政行为可能涉及人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允许法院对这些行政行为进行诉讼,以保障公民的权益。在行政诉讼中,可以诉讼的行政行为主要可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及其合法性。 关于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是否具有可诉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