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公布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8条第1款确立了界定“分期付款”的标准,即“买受人将应支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前述司法解释的起草者认为,只有在出卖人交付货物后,买受人至少再分两次以上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方可认定其为分期付款买卖。(参见最高人民...
下同)第38条规定精神,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不得与买受人约定“即使买受人未支付的到期价款金额低于全部价款五分之一,或者出卖人未进行催告,或者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已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也可以要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否则应认定为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即可主张约定无效。
1、《合同法》167条规定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多发、常见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一般是买受人作为消费者为满足生活消费而发生的交易。尽管案涉股权的转让形式也是分期付款,但由于本案买卖的标的物是股权,因此具有与以消费为目的的一般买卖不同的特点。...
解除合同和要求支付全部价款是分期付款出卖人保障自己权利的最重要的措施,故全国人大法工委指出,第167条第1款对出卖人解除合同或者立即支付全部价款的条件做出“五分之一”的限制,目的在于保护买受人的利益,为了防止出卖人滥用解除权,防止买受人一有迟延支付价款的行为出卖人立即解除合同或者要求支付全部价款。[8] (...
所属专辑:民法典 合同编 声音简介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规则 一、法条变迁对照、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1.01.01 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 年施行、现已废止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128]若动产分期付款买卖同时约定保留所有权,买受人在支付全部价款前取得期待权,该期待权赋予买受人占有标的物的权利。若仅根据《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联合第94条第3款,买受人支付迟延的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催告经合理期间无果的,出卖人可以解除买卖合同。合同解除后,买受人的占有权消灭,出卖人有返还...
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以保护出卖人利益。解除合同意味着停止履行合同,出卖人收回标的物并返还一定费用给买受人,双方财产恢复到合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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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期支付转让款中发生股权受让人延迟或者拒付等违约情形,股权转让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关于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在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合同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即可解除合同的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