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
为正确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十六条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是为正确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 二、定义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规定:1、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2、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
信息网络名誉权侵权法律规定是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并且赔偿损失。 在我国的《民法典》中规定了若是对方不肯停止侵害的,受害人可以到法院去起诉侵权人。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若是侵权一方有捏造歪曲事实等情形的,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网络侵犯名誉权赔偿分为两种情况: 1)按被侵权人因此受到...
第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通知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未及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知相关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通知、采取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权利人提交通知的形式,通知的准确程度,采取措施...
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第三条 网络...
但是,有人认为网络用户上传信息,是互联网时代强调文化共享的特色;而有的ISP(互联网络服务提供商)则以互联网络“避风港原则”的规定,将自己不是故意侵权方,只是普通链接的中介行为或并非是ICP(网络内容服务商)作为抗辩理由,从而逃避在这一问题上的侵权责任。从最高院关于网络著作权的司法解释来看,能够达成基本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