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于1995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了担保的相关内容,旨在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五种: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相应地,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提供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证 第一...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章 保证 第一...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十三条 留置担保的范围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 证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第三节 保证责任 第三章 抵 押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第二节 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制定。 于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由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并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