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2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决定 (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22日起施行) 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决定,对《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作
四、规定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 五、明确了上海金融法院的再审案件和执行案件管辖范围。 此次《规定》修改,将有助于上海金融法院聚焦建设国际一流金融法院目标,立足金融改革开放前沿的区位优势,不断提升国际金融中心的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已于2018年7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6次 会议通过,《规定》将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范围 《规定》的出台背景 2018年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上海金...
同时,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