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中办发[1999]21号)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为了进一步做好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各级财政部门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中,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发挥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做好“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中需要使用的有关票据,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部门和单位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需要使用的有关票据,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社会保险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
2.将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环保总局5个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收取的预算外收入(不含所属院校的收费,下同。见附件1)全部纳入预算,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支出由财政部按该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确保经费供给。 3.对国家质检总局、外经贸部、证监会、保监会等28个中央部门的预算外资金(见附件2),...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对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决定,规范我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
2.将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环保总局5个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收取的预算外收入(不含所属院校的收费,下同。见附件1)全部纳入预算,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支出由财政部按该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确保经费供给。 3.对国家质检总局、外经贸部、证监会、保监会等28个中央部门的预算外资金(见附件2),...
第十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中需要使用的有关票据,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部门和单位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需要使用的有关票据,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社会保险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按照...
2.将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环保总局5个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收取的预算外收入(不含所属院校的收费,下同。见附件1)全部纳入预算,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支出由财政部按该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确保经费供给。 3.对国家质检总局、外经贸部、证监会、保监会等28个中央部门的预算外资金(见附件2),...
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同级执收执罚单位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帐户开设的管理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监缴工作。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对中央驻本地区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监缴工作。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缴库制度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支管理制度,堵塞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