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7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108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该规定为债务人企业终结破...
《王欣新教授自选文集?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疑难问题研究(破产法卷)》内容简介:破产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不管是社会主义模式的市场经济还是资本主义模式的市场经济,都是其内在规律使然,而破产法则是市场经济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这已经是人们的共识。破产法学作为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中越来...
作者简介:王欣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 原文出处:《人民法院报》2020年8月6日第07版。感谢作者授权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推送! 谈破产法中的民事和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欣新 企业破产法规定了重整、和解与清算三种程序,并允许...
他表示,王欣新教授的授课对一线办案人员强化破产法学研究、提升综合业务水平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通过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合作共建的智力支持,龙岩破产审判定能找准定位、渐臻完善、大有所为,更好发挥法治保障作用,以高质量法治环境创造一流营商环境,在新起点上建设更高质量的法治龙岩。
王欣新 男,1952年5月26日出生于北京,汉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组顾问。兼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主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民法典》与破产法的制度差异与衔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王欣新 尊敬的各位嘉宾,大家上午好!首先我代表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对青岛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的成立表示热烈的祝贺!有机会来到青岛就有关破产法的问题跟大家交流,我感到非常高兴。
王欣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破产法》的普遍适用,主张制定个人破产法的呼声高涨。个人破产立法要实现促进竞争、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保障生存的立法目的,并通过自由财产和免责等个人破产的特色制度激励财务失败的债务人积极融入社会、创造财富,客观上达到使各方利害关系...
王欣新一行到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进行实地调研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王欣新 破产法的市场化法治化实施关系到我国供给侧结果性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直接影响到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优化建设。为解决破产法与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与不协调问题的处理,8月27日下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