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59号文件规定,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规定,若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规定,企业重组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59号文规定重组当事方对重组事项可以选择适...
根据笔者对财税〔2009〕59号文的理解,股权支付比例是看股东获得的股权占股东获得的股权和其他对价的比例,比如股东获得的股权支付为500万元,现金补偿为500万元,那么股东获得的股权支付比例就是50%;股东获得的股权支付为1000万元,没有获得其他对价,那么股东获得的股权支付比例就是100%。前述案例中,甲股东获得的丙公司的...
59号文第六条第一款第1项、第二款对债务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作出了规定:“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
1、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分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按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交易重大:文件仅要求资产收购及股权收购中的的资产或股权比例不低于全部资产或股权的50%,但并未要求合并及分立...
59号文规定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大额资产、大宗交易纳税必要资金问题,因此规定收购的股权比例不低于75%。由于规定比例过高,影响了企业享受递延纳税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将比例降低为50%。本案例中,B公司以增资...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规定,企业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①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② 企业合并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合并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③ 企业合并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合并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48号)规定:“四、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
一、控股公司股权支付下59 号文规定的合理性分析 根据59 号文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 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 支付的形式。对于其控股企业,国家税务的总局2010 年4 号公告进一步 明确规定:《通知》第二条所称控股企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