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根据《物权法》第15条关于区分原则的规定,抵押物转让合同是否符合担保法以及物权法规定的转让条件,仅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而非转让合同的效力; 第二,《担保法》第49条以及《物权法》第191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抵押权人的权利,而非规范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效...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一、 总结 本文讨论的是我国民法中的抵押物转让规则。相比于《物权法》第191条,《民法典》第406条抛弃了限制抵押物转让的立法政策,重新承认了抵押权的对世效力与抵押人的处分权,并限制了抵押物价款代位规则的运用,很好...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该规定不当限制了抵押物的自由流转,备受争议,《民法典》第406条更新立法理念,允许抵押财产自由转让的同时承认了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为近三十年来有关抵押物能否自由转让的争论划上历史性的句号。 02 《民法典》第406条的解读 《民法典》第4...
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该条虽然更改了“同意转让”的限制,确定了抵押物“通知转让”的规则,但仍规定若未完成通知或告知程序,转让行为将直接无效。
三、抵押物转让的规则 1.抵押物转让的前提条件 抵押物转让需在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抵押物权属清晰的前提下进行。此外,债务人必须履行通知义务,及时将抵押物转让的情况通知债权人。 2.抵押物转让的程序规则 (1)登记制度:抵押物转让需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以公示其权属变动。登记内容包括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值、转让...
由此观之,有必要通过解释的方式消除抵押物任意转让的立法弊端,以防止抵押权人利益遭受不当损害。 二、 禁止转让特约的登记 (一)应允许禁止转让特约登记 《民法典》第406条特别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由此,当事人可另行特约以禁止抵押物的...
一、抵押物自由转让规则的嬗变 我国对于抵押物转让的成文规则始于《民法通则意见》,发展于《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物权法》,最后重生于《民法典》,其间经历了不可谓不坎坷的演变进程。 (一)《民法通则意见》“严格限制”抵押物转让规则 《民法通则意见》第115条[1]对抵押物转让的规则内核可提炼为:抵押期间对抵...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该条确定的抵押物可自由转让之原则,是对《物权法》第191条[1]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
因此,《民法通则意见》第115条直接将抵押人未经债权人同意的转让行为规定为无效。原《担保法》立法中继续沿用了这一规则进行了修改。依据原《担保法》第49条,抵押人转让抵押物需要通知抵押权人,未通知抵押权人的转让无效。 《物权法》第191条在总结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